一、关于就业协议
1、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是它只限定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录取协定,而不能进一步调整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并不能代替,毕业生在正式上岗后应立即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就业协议上规定的违约金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有严格的区别,毕业生对于双方协商确立的违约金应充分注意它的合理性,违约金数量一般不应太大。
3、就业协议的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如果毕业生在派遣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企业或公司则必须具备合法经营,并有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证件,同时有大学生录用自主权。对高校而言,则必须如实地向用人单位之毕业生的相关情况。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必须签订学校统一发放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其他就业协议书无效。
5、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当事人须履行协议内容。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对就业协议书进行鉴定登记,并列入就业方案。
6、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多项或复制后与多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违规行为,不仅协议无效而且将受到追究乃至处分。
7、签约前,毕业生应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尤其要弄清该单位是否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用人自主权,以免上当受骗。
8、经双方充分洽谈和选择,真正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用函(或接收函)到所在学院(系、所)领取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在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经所在学校(系、所)就业教师签字后交学校就业办公室审核、览证登记。就业协议书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签证登记后返回用人单位和毕业生。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应注意的条款及内容(以北京为例)
1、有关自身信息应如实填写。
2、用人单位的信息一定要用人单位填写详细,以便学校就业部门核对盖章。
3、备注部分有关考研情况应与用人单位提前沟通,并取得对方谅解,但一定要诚实守信,不能有欺骗行为。
4、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培训机会、违约条款、“四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薪酬是否扣除“四金”后的税后收入)这些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标明,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这些都是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5、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三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其他约定”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口头承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