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页设为首页|

培训项目

教育学院 艺术学院 艺考培训 职业证书 冬夏令营 高端就业
在线客服
  • 杜老师微信客服杜老师
  • 杜老师微信官方客服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六:9:00-18:00

联系方式

机 :010-69706941

手机 :罗老师133-2113-6311

邮箱 :rundeys2015@163.com

rundeys2015@126.com

地址 :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南街6号佳莲时代广场B座828


如何维护就业权益
作者:管理员来源:百度知道发布时间:2016-06-17

一、 不能忽略的户籍
  2004年1月,从湖南来京的师范类研究生刘玲敲开了咨询办公室之门,永远不能忘记的是她表现出来的胆怯、躲避与无奈。她走出了校园已经有半年了,8月份到京后在一所中学任教,但只工作半个月,因为不能控制好课堂秩序而贝学校辞退。至今她已经换了三份工作,用她自己的话来讲,干的都是自己不喜欢的工作。而每次给父母亲打电话时还得微笑着告诉他们这里一切都好。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因为在很短时间里被辞退,自己的档案和户口最终没有能够成功落实,而且还处在手续过期没有办理的状态。说起原因,刘玲只说自己不明白户口、档案会这样重要,而自己还没有胆量告诉父母亲这些,怕他们受不了。
听完刘玲的阐述,我们第一个想到的是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只读圣贤书而忘了社会知识的掌握。没有从深处意识到大学是半个校园的概念,更有多数学生单纯地认为成功拿到毕业证、学生证并且把学历研修得更高些,胜算的几率会更大。而真正走出校园后,因为不能很好的保护自己,在陷于窘地时对信心的影响极大。刘玲几乎是在一种绝望的状态下来到咨询室,说不了几句话就泪流满面。在无知与渴望有知之间,在面子与未来之间,刘玲还在死地硬撑,直到撑不下去了,直到自己都无法挽救了,才走进咨询室寻求问题解决办法。而类似户口、当档案、工作、职业的事例在社会上还很多。
维权提示:
1、户籍管理、档案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其手续都有一个办理的有效期,过了这个期限,即使是原所在学校方、户籍管理部门配合也是极为麻烦的一件事情,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自己掉以轻心,一定要在有效期内想办法咨询办理。
2、在校大学生还是需要注意自己职业化的成长与核心能力的培养,以使自己能有资本满足于养活自己底限。尤其不能单纯以书本等知识智能为主,而这部分智能只能通过与社会更多的接触、实践来获得。
3、有孝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把事情拖到不能办理的程度再和家人商量,只能增加家人对自己的成熟性的怀疑,和家人沟通需要及时且真实。毕竟在这个社会,对大学生最为焦急与真实表达情感的更多而至深的就是父母亲。
二、零薪就业是胆识吗?
2003年开始,报纸和网络上已经有不少学生为求职出新招,公然告诉用人单位:我免费,工作前三个月后再与单位约定相应的待遇。这是很有魄力的决定,也是挑战自己,挑战社会的一项壮举。带着这个壮举,计算机软件应用专业大专学历的王波却碰到奇怪的现象:用人单位多数是表示怀疑,认为他是不自信才会用这种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自信。在经过一个月的奋战后,王波被某电脑公司以零底薪录用,劳动合同中签订自己从2004年8月12日至2004年11月11日为试用期。这期间王波的工作除了主管安排、验收之外,没有人提过更多的要求,也没有发表过对劳动情况的评价。但到11月10日时,他却准时收到了单位评定他试工不合格而被辞退的通知,单位的举证理由是王波的编程周期太长、误差率太高,曾因此耽误期间某项目的进程。王波证实也确实有类似情况。
对零底薪,社会各界有争论,有认可,有怀疑。当王波把自己半年来的经历告诉我们时,我们也觉得苦笑不得。
学生时代是以家长投资为基础而与学校构成服务与被服的关系,而企业是以一纸协议为前提使员工与企业构成利益对等的关系。薪酬在这个对等关系中,不仅仅是供给劳动提供者的生活保障,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契约的体现。虽然用人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的,但是薪酬的支付及支付水平也同样代表着一个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如果不是大学生自己要制造嚎头的话,零底薪被录用是一种悲剧的开始,更是大学生放弃自我权益给自己留下不良成长路径的开始。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几乎是人人皆知的事实,如果有人愿意吃免费餐、如果有人提供免费餐,那么多想想,这个免费餐是吃得还是吃不得。准备来吃免费餐的人是不是可以让他们吃?
维权提示:
1、吸引用人单位对自己关注的方式和方法很多,证明自己实力的方法也不止这一条,和用人单位建立信任不见得非得通过这样一种渠道。职场有职场的通行规则,孩子气的做法只能给他人制造可趁之机,甚至给用人单位形成极大误会。
2、大学生通常所说自己的能力强,往往是以自己的专业技术为根本而讲,但这样的技能再强,与实际的企业应用需求之间仍有较大的差距,同时还有其他诸如人际关系,管理,沟通,营销,写作等这些职业人的基本能力方面与实际岗位的真实需求还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切不可因“自信”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
3、有个别新开办的小公司很善于利用求职者急于求职的心态而设法用一些免费工。对于送上门的免费餐,他们更不会放过,而由此他们也积累了绝对多的反起诉经验,大学生们需一再谨慎。
三、试用期与白用期
冯静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她找单位非常顺利,没有什么麻烦在人才招聘会上一次性成功就业,令同室伙伴通过她而升起了工作不难找的良好期望。公司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试用期三个月并且一律没有工资,待转正后才有工资。公司多年来一直是这样安排用人的,“你可以选择不来,来就按照公司的规章办”,迫于这句话的威力,冯静莫名其妙签了约。后来感觉面子上过不去,她编了一个试用期月薪900元的故事来告诉自己的朋友。但因为不懂法律,后来也没有向朋友们咨询,转眼三个月试用期即将结束,度过周六日休息后像往常一样回到公司上班的冯静发现这里已经大门紧闭。有一个人偶尔过来给聚在门口同样象冯静一样等候的人“通知”公司已经倒闭了。(三个月后,冯静再一次路过这里时发现几乎还是原来那些人在用另一个公司的名称在这里办公,包括招聘者都是当初面试自己的那个人。当时冯静上前问个明白时,此人却说没有见过冯静。附近有人指出这一伙人一直在用这种方式骗取大家的免费劳动。)
冯静的这个开始,即使是她自己能够放下,也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来化解这样的不良事件给自己内心形成的伤害,甚至这样的经历还有可能影响到她本人更久远甚至一生的职业生涯的成长与变化。如果冯静知法,一开始甚至是按照劳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婉转地提出自己维权的要求,实在谈不拢时可以选择放弃。
维权提示:
1、用工选择是双向的,用人单位在选择职业者的同时,职业者自己也要选择用人单位,以期使彼此的利益对等关系在双方尽可能都接受的状态。不可把自己放在弱势位置而放弃权益的争取。
2、知法识法用法,是现代文明社会人进化程度的标志。不能把社会都当成坏人,但也不可以没有自我防护意识。如果真的没有兴趣去看《劳动法》,至少有关薪酬、假期等基础的有关个人权益的条款还是必须知道的。尤其女孩子在法律上还有一些特殊的条款更要了解,不然有可能会给自己的职业待遇留下过多隐患。
3、知道自己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用人单位就各种待遇达成的条件须体现在签署的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
特别标志:
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劳动者依法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
四、试用了两回
葛晓是带着巨大的问号来到咨询室的,他提到本来两个月的试用期里,整体情况还可以。但是在转正之前公司还有一个面试与测试,结果他的成绩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他感觉公司还可以,不希望就这样放弃这家公司。经过他和公司的争取,公司可以考虑是否留在公司里,但是还要试用一个月。他有一种在一个家回了两次的感觉,不知道这样是不是对。
很多企业不愿意再花太多成本去招聘人员,也愿意使已经招进团队的成员能够在其他岗位有出色的表现,所以出于招聘成本的考虑还是因工作的需要,有时对于录用人员延期试用,或者换岗试用的可能都是有的。如果不是太违背入职者本身的意愿时,入职者应调整自己配合所在单位做好自己的职业转换。如果对于自己的预期愿望确实很强烈,也可以被安排职位上工作的同时,增强预期职位的表现力和愿望以及能力的储备。到一定阶段通过和领导的沟通争取,自然也是水到渠成了。
维权提示:
1、首先要看葛晓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
2、其次再确定如果试用期增加到三个月,根据《劳动法》规定与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的规定是在其限内还是限外。
3、葛晓的情况是公司答应为其落户,正式录用后合同期为三年。故而在同一岗位即使有两次试用,其累积时间在三个月至六个月以内,都是正常的。
4、有时大型企业在录用人才时会非常严格,而对成功录用进入团队的员工会非常珍惜。一般不会轻易解雇员工,出于对人才的重视,对于试用期在所在岗位没有达到标准的员工,企业自己会跟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试用,以期能使人才的价值体现科学而实效。对于换岗试用者,其试用期通常还须另计。
特别标注: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姓  名: 电  话: 邮  箱:
留  言:

会员登录

记住我的登录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