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作者:管理员来源:北京人事考试中心发布时间:2017-06-25
根据《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2]64号)文件精神,
从2002年起,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一、组织领导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
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交易中从事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人员。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三、科目设置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为《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房地产经纪概论》和《房地产经纪实务》4个科目。
四、考试时间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从2002年度开始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分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五、报考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2001〕128号
)的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3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2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满
1年。
(六)
凡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七)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举行 2003
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 〔 2003〕36号
)文件精神,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报考条件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六、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七、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应试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八、合格证书
北京地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九、注册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名义执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