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作者:管理员来源:北京人事考试中心发布时间:2017-06-25
根据《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39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在总结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计算机软件专业资格和水平考试有关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同时人事部、原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6号)和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4〕9号)即行废止。
一、组织领导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组织成立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考试大纲的编写、命题、建立考试试题库。
人事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信息产业部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合格标准。
具体考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中心(原中国计算机软件考试中心)负责。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和信息产业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现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考试效力
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示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三、考试对象及报考条件
本考试适用于社会各界从事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网络、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情况,报名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考试。
四、考试的划分
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5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类别中分设了高、中、初级专业资格考试,详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专业类别、资格名称和级别层次对应表》(见国人厅发[2007]139号文件附表)。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类别和资格名称。
考生可根据本人情况选择相应专业类别、级别的专业资格(水平)参加考试。
五、考试内容及方式
高级资格设:综合知识、案例分析和论文3个科目;中级、初级资格均设:基础知识和应用技术2个科目。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根据各级别、各专业特点,采取纸笔、上机或网络等方式进行。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实施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六、考试时间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举行。
各级别考试均分2个半天进行。
高级资格综合知识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案例分析科目考试时间为1.5小时、论文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
初级和中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七、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填写提交报考信息、网上支付报考费用、下载打印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明原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和办理登记。
八、考试大纲
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由信息产业部编写和发行。考试大纲和教材信息详见信息产业部电子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www.ceiaec.org)\资格考试\教材目录。
九、证书管理
1、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2、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3、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一次。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有关规定到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4、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专业岗位工作;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的人员,还应提供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证明。
十、其他
在本规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1〕6号)参加考试并获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计算机软件初级程序员、程序员、高级程序员资格)和原中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委员会统一印制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其资格证书和水平证书继续有效。